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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
2016-03-31 09:22  

西环罚字[2016]02号

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30000100021553(1-1)

组织机构代码:78140326-6

地 址: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增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石灰石煅烧窑窑顶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2、你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置,临时堆放于原料堆场,“三防”措施建设不到位,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4日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6]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环保部门及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10000元(壹万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后,尽快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德令哈支行河西分理处

户 名:海西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290000026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青海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向 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18日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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