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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7-29 00:00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项目的监督管理,推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营进程,促进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程序》、《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备案登记程序》和《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深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管理,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进程。鼓励专业技术水平综合能力完备的持证单位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类别增项工作。同时,鼓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运营单位,培育和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促进有序竞争。

二、严格执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制度。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应督促持证单位认真执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运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现已委托运营项目持证单位应在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三、强化对持证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的日常监管。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强化对无证运营活动的查处力度,杜绝无证和超范围运营。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

附件:1、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程序

2、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备案登记程序

3、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管理考核办法

2013年5月17日

附件1

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程序

一、审批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令)及《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等。

二、审批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类别: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级别:临时、乙级。

三、受理范围

(一)新申请乙级或临时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

(二)乙级或临时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升级或类别增项

(三)乙级或临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延续

四、申请对象

在全省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五、申请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第1版)》的要求;

(二)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其中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且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三)乙级资质:具有1 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第1版)》表3 规定条件的乙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临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无运营业绩要求;

(五)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证明;

(八)运营设施不在我省的,提交设施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

(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州(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七、审批程序

(一)预审意见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和申报材料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省环境保护厅。

预审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运营业绩现场核查等内容。

(二)形式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州(地、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和运营资质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单位。

(三)现场核查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施所在州(地、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现场核查内容主要有: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实践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3、运营合同;

4、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5、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6、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7、达标情况;

8、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

9、委托方意见。

10、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不在本省辖区内的,可以委托运营设施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查批复

1、组织召开主管厅长专题会议,做出审批决定。

2、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

3、经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时限

(一)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临时资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省环境保护厅领取资质证书。

(四)省环境保护厅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临时资质证书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九、审批工作的诉求方式

举报电话:0971—8180443

传 真:0971—8180443

邮政编码:810007

附件2

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

备案登记程序

一、备案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令)及《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

二、备案条件

(一)持有登记地在其他省(区、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二)在全省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

(三)符合该单位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的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验能力。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备案登记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持证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1、书面申请;

2、企业简介;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申请审查

1、形式审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运营资质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单位。

2、现场核查: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会同运营设施项目所在地州(地、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3、审查备案:组织召开厅长专题会议,做出备案审批决定。

4、公示:对准予备案的运营持证单位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备案注销

运营合同终结后,运营持证单位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运营合同复印件,运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在省环境保护厅签署注销备案意见。

五、审批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

(二)准予备案持证单位网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运营合同终结后20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附件3

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

年度管理考核办法

一、为加强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治污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及《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进行年度管理考核。并负责对备案登记的省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备案登记单位及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的年度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持证单位组织机构建设、运营资质证书使用、运营合同执行、运营人员配备要求、运营设施日常管理、污染排放达标、监测工作、事故处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详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管理考核程序:

(一)持证单位和备案登记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备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于1月底前提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运营设施项目所在地州(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持证单位运营设施项目所在地州(地、市)环保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情况,结合持证单位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对运营设施持证单位年度考核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持有多个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报告与各类资质相应的设施运营活动情况;报告周期内未开展设施运营活动,应如实填报。

(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5人,考核组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及运营工作总结、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持证单位年度运营情况评分,填写《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五)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年度管理考核专题会。听取州(地、市)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和考核组现场核查及评分情况后讨论提出考核等级和考核结论。

(六)考核结论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对考核结论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重新组织考核组进行调查。对没有异议或通过调查无异议的持证单位,形成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考核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在持证单位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管理考核采取按分数定等级的办法。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的,可作为运营单位升级和类别增项评审的参考依据。持证单位运营项目的数量、规模和运营质量将作为资质升级、类别增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对年度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省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运营资质。对基本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持证单位,吊销其运营资质。

七、对年度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省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运营设施项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年度内将不再对其资质予以备案登记。对基本合格的运营设施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本年度内将不再对其资质予以备案登记。

八、年度管理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运营工作总结书面材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瞒报漏报。

(二)上年12月31日前已终止委托合同的项目不需填报。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需按照要求附对应的运营合同复印件、运营设施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附表

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得分

组织机构

·机构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无重大变动,如有变动,是否按规定报告

5

5

证书使用

·是否有转借或涂改运营资质证书情况

3

5

·是否按规定规模和类别运营

2

合同管理

·所有运营项目是否有正式运营合同

3

5

·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1

·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1

运营人员

配备

·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

4

10

·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是否符合要求

3

·管理及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3

运营设施

日常管理

·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执行效果

5

20

·原始运行、例行监测记录是否齐全

5

·是否按要求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和维修,并有记录

5

·运营现场是否整齐有序,设施标识、系统标识齐全,人员按规定着装、有安全防护,厂区绿化好

3

·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

2

达标情况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过公众投诉及环保部门的处罚

5

20

·运营项目各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2

·委托方对设施运营效果是否满意

2

·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5

·有无偷排现象

6

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分析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形成工作能力

3

10

·监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

3

·监测原始记录格式是否统一,是否履行审核手续,法定计量单位及有效数字使用是否正确

2

·实验室环境是否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2

事故处理

·对突发性事故,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理及时报告

3

10

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2

15

·岗位责任制度

1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操作规程

2

·环境保护设施排污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2

·环境保护设施及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制度

2

·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

2

·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2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

·安全工作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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