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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油田微生物法处理低含油污泥处理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7-10-10 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中国石油青海油田采油一厂委托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对“青海油田微生物法处理低含油污泥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及结论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青海油田微生物法处理低含油污泥处理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公司采油一厂

项目概要:本项目分为四个区块处理低含油污泥,分别为:原氧化塘建设生物堆26座,处理污泥量:55000m3,占地面积92285.30m2;跃进二号建设生物堆1座,处理污泥量:3000m3,占地面积8063.06m2;315国道交汇处建设生物堆3座,处理污泥量:6000m3,占地面积12296.72m2;尕斯第三作业区建设生物堆6座,处理污泥量12000m3,占地面积22192.20m2;本次污泥处理规模为76000m3,总占地面积为:134837.28m2。项目总投资:2992.25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简述

施工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主要表现在施工扬尘、汽车尾气、废污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期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期废水通过设置临时沉淀

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或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少量的生活污水泼洒场地抑尘处理;施工期间采用采用洒水抑尘的方法,可将施工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施工期生活垃圾将集中收集堆放后统一拉至花土沟生活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中的瓦砾碎砖、水泥残渣送至地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堆放;废铁丝、钢筋、建材的包装箱、袋等可以再利用的固废送废品回收公司再利用,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轻微。

运营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废气:本项目生物堆处置过程中会产生少部分非甲烷总烃(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该类气体进入空气处理柜尾气处置系统(内置活性炭),经处理后进行排放。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来自于定期给生物堆供水时渗出的污泥污水,污水产生量约3230m3,该部分废水通过铺设在堆底的防漏材料,收集至集水池,由潜水泵打回到生物堆,用于生物堆供水,因此该部分废水作为工艺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全部依托厂区南侧尕斯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回注,不外排,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固体废物:处理后的污泥含油小于2%,该净化污泥用于采油一厂所辖六个采油作业井场道路(约100公里)维护及新钻井井场平整;产生的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则充分依托花土沟当地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收集处理,不随意倾倒。噪声: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低噪设备;对于泵等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以此减少噪声;在高噪声设备上安装高效消声器、隔声罩,其它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不会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只要严格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花土沟镇群众,相关公众可以就发放的调查表填写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书面单独发表个人意见,并建议个人应如实填写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今后联系沟通。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花土沟镇主要公共场所发布公示,征求意见。发放调查表,征求公众意见。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有效期限:2017年10月9日起,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青海油田采油一厂 法 人:张维申

联 系 人:刘琨 联系电话:18993729703

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1号丽景雅苑(四川省

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西宁办事处)

联系人:何工

联系电话:13086288552 邮箱:11637018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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