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的重要内容,是随着环境管理模式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对原有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的改革完善。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了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我省在贯彻国务院《实施方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于今年7月制订出台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新修订了《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排污许可基础制度改革目标。截止目前,涉及我省的10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完成。
我省的《实施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实施了排污许可证这一环境管理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已覆盖全省国控、省控、市控、县控等大部分排污单位,但总体来看,排污许可证在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方面的作用发挥不突出,环保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通过改革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评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二是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对企事业单位排放大气、水等各类污染物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实施“一证式”管理,要求企业持证按证排污,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违证排污的处罚力度,实现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三是规范监管执法,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行“一企一证”、综合许可,将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
企事业单位如何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可以说,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首先企业要按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确保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第二是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业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如实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第三是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这样一来,企业的责任清楚了,责任也公平了。多排放或者排放对环境影响越大的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责任,环保诚信好、责任意识强的企业将越来越受益。
我省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我省制定的《实施意见》已明确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发放”。具体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所辖县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原则上由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后,由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环保部已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名录》,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实施意见》对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实施意见》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排污许可制实施后,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作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
如果企业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公众的作用?
排污许可制强调信息公开,一是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全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开展,因此要求企业在申请前自行信息公开、政府在核发后发布公告,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哪些企业持证排污、知晓企业排污应当履行什么环保义务;二是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公布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执行报告等,目的是让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三是政府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目的是让公众及时掌握企业守法情形。
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本次排污许可制改革会给社会公众监督带来哪些变化?排污许可制在推动社会监督方面会发生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实现信息化。各省依托国家已建成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对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的主要产污设施、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时间和空间信息数据。二是在制度安排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企业公开信息外,政府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环保部门还将公布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