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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至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的通报
2016-01-14 15:26  

各市、县、行委环保局:

现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至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的通报》(青环发〔2015〕533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区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地区高度重视,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际,对通报中所涉及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于2016年2月17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上报州环保局。

二、进一步落实项目后期运营经费,确保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各地区应积极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农村环境整治运营经费,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项目实施预期效果。

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建立项目档案,完善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公共资产规范入账、建档立卡,设备在本区域内调配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调配手续。

四、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及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行长效机制。各地区要结合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晓华

电话(传真):0977-8217537

附件: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至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的通报》(青环发〔2015〕533号)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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